如何理解“保修期满后,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
问:合同约定“保修期满后,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防水的最低保修年限是5年,地基基础的最低保修年限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期限,普通民用建筑的合理使用年限是50年,这意味着5年或50年之后再返还质量保证金,是否公平合理?
答:理解这一问题需要厘清相关法律规定与概念。
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法定或约定期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因涉及建筑寿命,其责任期限确实较长。
缺陷责任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法律衔接:《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7条:“(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三)...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核心思路: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应遵从合同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并不免除承包人在剩余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实践中,有不同的判决方法。一种判决方法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起诉时保修期尚未届满,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另一种判决方法是从质量保证金的法律功能定位(主要是担保缺陷责任期内的修复)及实际可操作性出发,认为应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最长24个月)届满后,判决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文/和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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