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防疫费用,能否获得支持
问: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防疫费用,能否获得支持?
答:判断此类主张能否获得支持,需结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和司法机关的裁判思路来分析:
新冠疫情初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因疫情防控产生的费用可由发包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至2022年间,也连续发布多份指导意见,其核心精神在于倡导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共克时艰,尤其在因疫情导致损失难以归责于任何一方时,应依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承包人必须能充分证明其实际支付了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且合理必要的费用,常见项目包括: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物资采购费,工人“点对点”专车转运费,被隔离人员工资及基本生活保障费等。
疫情属于不可预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疫费用并非源于发包人违约或其他可归责行为,而是为遵守政府防疫指令、保障人员安全与项目顺利进行的必要支出。
综合分析,目前法院主流的裁判倾向是倾向于基于公平原则予以酌定支持,数额不高,与承包人心理预期有一定差距。(文/和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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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撤场原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例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可以按照70%结算。反之,如果甲方拖欠工程款、工程长期停工,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仍按70%结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理念,应当据实结算。
虽然这三个时点工程结算金额未确定,但是工程交付,说明发包人享受了工程利益,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说明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承包人起诉,说明向法院提出了要求保护民事权益的主张,《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基于公平原则,将以上三个时点“拟制”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并以此作为利息起算点
我司(总承包方)被材料供应商起诉,欠款金额属实。该材料商为发包方指定,拖欠原因是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支付后总承包方再支付"(背靠背条款)。请问法院会判决我司败诉吗?
两案共性问题是专项资金或开发贷被挪用,而工程款迟迟不能收回,产生了纠纷。因为走账手续不完善,部分法院认定工程款已经支付,承包人再转款行为形成的纠纷另案解决。承包人对银行出具了承诺和收款手续,丧失优先受偿权,最高院公报有案例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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