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不认可总包合同的结算协议


 

        问:总承包人与发包人自行达成结算协议,故意压低价款,未经过实际施工人(转承包人)确认转包人不认可结算协议,请求重新鉴定,法院是否支持?

答:合同具有相对性,总包合同结算不需要转承包人同意,转承包人无权否定总包合同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

转承包人之所以如此咨询,律师分析,应当是总包合同结算与转包合同具有关联性,例如“转包合同,参照总包合同价格一定比例下浮”,总承包人故意放弃部分利益或降低价款,导致转包合同的结算金额降低。即使如此,并非全盘否定结算协议,而是应当维护发包人的信赖利益,维护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

转承包人有证据证明总承包人恶意放弃部分利益或降低价款,这一部分可以作为损失,要求总承包人予以赔偿。(文/和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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