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不认可总包合同的结算协议
问:总承包人与发包人自行达成结算协议,故意压低价款,未经过实际施工人(转承包人)确认,转包人不认可结算协议,请求重新鉴定,法院是否支持?
答:合同具有相对性,总包合同结算不需要转承包人同意,转承包人无权否定总包合同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
转承包人之所以如此咨询,律师分析,应当是总包合同结算与转包合同具有关联性,例如“转包合同,参照总包合同价格一定比例下浮”,总承包人故意放弃部分利益或降低价款,导致转包合同的结算金额降低。即使如此,并非全盘否定结算协议,而是应当维护发包人的信赖利益,维护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
转承包人有证据证明总承包人恶意放弃部分利益或降低价款,这一部分可以作为损失,要求总承包人予以赔偿。(文/和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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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撤场原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例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可以按照70%结算。反之,如果甲方拖欠工程款、工程长期停工,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仍按70%结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理念,应当据实结算。
虽然这三个时点工程结算金额未确定,但是工程交付,说明发包人享受了工程利益,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说明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承包人起诉,说明向法院提出了要求保护民事权益的主张,《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基于公平原则,将以上三个时点“拟制”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并以此作为利息起算点
我司(总承包方)被材料供应商起诉,欠款金额属实。该材料商为发包方指定,拖欠原因是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支付后总承包方再支付"(背靠背条款)。请问法院会判决我司败诉吗?
两案共性问题是专项资金或开发贷被挪用,而工程款迟迟不能收回,产生了纠纷。因为走账手续不完善,部分法院认定工程款已经支付,承包人再转款行为形成的纠纷另案解决。承包人对银行出具了承诺和收款手续,丧失优先受偿权,最高院公报有案例为证。
工程结算是个大结算,签订结算协议之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充分考虑了工程量、计价方式、工期延误、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问题,结算协议是一个法律行为,不是事实行为,即使与客观情况不符,也视为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基于此,当事人申请造价鉴定,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