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0-07-04 10:44
来源: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
国发〔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1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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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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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
1 |
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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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及中央企业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审批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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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
3 |
国家大学科技园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审核确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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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审核确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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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
5 |
采购通信系统设备(自动进口许可类产品)国际招标审核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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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退出电信业务市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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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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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 |
8 |
国家民委所属高校设立硕士学位授予点资格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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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家民委所属高校设立博士学位授予点资格审批 |
相关内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核心在于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保障承包人的劳动报酬与投入成本得以实现,维护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秩序。在发包人破产、工程“烂尾”的特殊情形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认定需兼顾法律规定与实践需求:一方面,不能因工程“烂尾”而否定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只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即享有优先受偿权;另一方面,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需结合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区分不同情形作出认定,既要避免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也要保障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投标保证金的本质系一种以金钱为载体的特殊投标担保与诚信约束机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虽已由法律明确规定,但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将虚假投标等其他特定情形作为保证金不予退还条件的,系招投标双方自行达成的合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事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第19条:动态系统论下的优先受偿权转让规则 河南某建设公司系多起未执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且其另案应履行的债务总额大于本案债权金额。方某国协议受让河南某建设公司案涉债权,但未向河南某建设公司支付相应对价。该债权无偿转让行为将减损河南某建设公司责任财产,损害河南某建设公司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基于以上考虑,执行法院驳回方某国的变更申请,方某国关于其系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的主张,可另循法律途径救济。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第18条:折价协议符合四条件,构成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承包人主张已经行使优先受偿权,除符合本条四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解释一》《解释二》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承包人限于是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折价协议应当在应付款之日起 18 个月期限内签订,有工期延误等客观原因导致付款时间依法延后的,起算点相应调整;折价金额限于工程款,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停工窝工损失;所折价标的物应当是承包人承建的工程。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第17条:界定优先受偿对象和范围,各自受偿、彼此独立 官方解读是“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不明确优先受偿权对应的具体工程,导致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产生争议,既影响执行效率,又容易衍生其他诉讼,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应当避免。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第16条:“先通知后修复再追偿”递进式质量修复费用追偿规则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修复后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