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案解读: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不当,最高院指令审理


 

和铭律师按:挂靠模式下,挂靠人实际投入人财物,是工程款的终极获取者。然而,被挂靠人是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且因为挂靠人对外实施商事行为导致被挂靠人承担高额经济责任,被挂靠人试图起诉发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挂靠人的起诉?如何审理此类案件?

参考案例 凌某某诉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3-01-2-115-004/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1.12.20/(2021)最高法民再201号/再审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在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至于实际施工人关于支付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应否支持,需由人民法院实体审理认定并作出判决。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实质异议,不影响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裁判规则:

凌某某基于其与兴一建设公司、百联安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施工承包协议》《项目部内部结算及解除协议》,提起本案诉讼。凌某某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被告是兴一建设公司、百联安置业公司,系合同的相对方。凌某某诉请支付案涉工程价款8213.18万元、利息及确认优先受偿权,凌某某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其提起的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法院认为“百联安置业公司、兴一建设公司对凌某某诉求亦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因此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的纠纷,双方可依法自行履行”,并以此驳回凌某某的起诉显属不当。

判决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013号民事裁定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224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类案检索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2号裁定

裁判规则:高某友以其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苏山水公司支付工程款,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在欠付江苏山水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应当进行审理。至于高某友所主张的施工事实及相应价款是否成立,可在实体审理时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或依照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

原审法院虽对高某友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但最终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其起诉,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原审法院认为高某友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行主张可以较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高某友的起诉,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20号裁定

裁判规则:谢某金主张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案涉工程的部分施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以及要求退还保证金,与陈庆刚伪造印章涉嫌犯罪并非同一法律事实。因案涉合同上的印章印文系陈庆刚伪造予以加盖,陈庆刚伪造印章一节与本案存在一定关联关系,但谢某金是否有理由相信陈庆刚有权代表华鸿公司签订合同、华鸿公司是否需因自身过错承担责任以及月亮河乡政府、月亮河旅游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等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可依据相关证据径行审理和裁判,并不受陈庆刚涉嫌犯罪处理结果的影响。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谢金国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二审裁定驳回谢某金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59号裁定

裁判规则:徐某翔积极组织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深度介入了工程从筹备到竣工的全过程,远超出一般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反观恒路公司,既未与黔程公司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未对案涉工程进行实际管理,难以证实其与黔程公司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相对于四川兴能、黔程公司、恒路公司的主张,徐某翔的主张更具有合理性且证据优势明显。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徐某翔可以主张支付工程款和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

和铭律师分析: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为实际施工人向其前手承包人以及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提供了法律依据。二十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该规定是实质性解决工程纠纷的一把利器。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起诉,应当证明自己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提供实际施工的证据,包括承包合同/工程验收文件/投入机械建筑材料的凭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凭证/对质量工期进行管理等一系列证据。

上述案例中,实际施工人均提供了实际施工的证据,一审二审法院以当事人之间无实质性纠纷/实际施工人主张不能成立/实际施工的证据不足/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将社会矛盾引入法治化解决轨道,坚守了法律底线,维护了公平正义,值得点赞!(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相关内容


26个法律适用要点:最高院谢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和适用研究》

本文希望通过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为完善我国建工优先权法律制度、统一适用规则创造条件,司法裁判仍应以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依据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就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提出21条修改意见

2025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及时组织业内律师展开研讨,听取建筑行业从业人士、建筑企业法务总监的意见,最终形成了《和铭律师版修改意见》,并提交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入库案例:实际施工人认定与保护裁判要旨汇编

生效判决确认了发包人的欠付责任,不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继续处分、转让、免除、抵销工程款,否则,将损害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架空实际施工人制度,导致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基于此,三级法院一致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债务抵销行为对实际施工人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应当继续执行,继续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


入库案例:优先受偿权保护执行要旨汇编

宝业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及于涉案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在对涉案房地产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分别优先受偿。


入库案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裁判要旨汇编

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发布后,有人提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在审判阶段确认,执行阶段分配案款时发生了冲突,由执行庭法官解决优先受偿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