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诉讼中的权利冲突与保护实务探析


   在现代建设工程纠纷解决实践中,权利冲突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律师代理工作和司法审判中的难点。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邢万兵律师在2025年9月的讲座中系统梳理了建工诉讼中的权利冲突类型与解决路径,本文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对建工诉讼中的权利冲突与保护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一、建设工程纠纷中的两类基本问题

  建设工程纠纷通常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施工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价款、质量和工期等传统争议;二是权利冲突问题,集中体现在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权利、执行异议之诉及破产程序中的冲突与协调。

  权利冲突案件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冲突的两种权利均具有合法性基础;二是司法保护往往具有排他性,保护一种权利则必然牺牲另一种;三是裁判标准尚未统一,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时期可能做出不同判断。

  二、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冲突与协调

  (一)权利行使的基本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权利。行使该权利需满足以下条件:主体需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总包或甲指分包);工程质量需合格;行使期限为18个月;放弃权利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二)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冲突时,实务中存在多种解决方式:

  ​​参与分配程序​​: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06条第2款,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510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破产债权申报​​:在破产程序中,承包人可申报优先受偿权。根据《破产法》第46条,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  以物抵债协议​​:承包人可通过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实现权利,如(2022)晋民再123号案例所示。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困境

  抵押权人常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挑战优先受偿权,但实践中面临诸多障碍:

  ​​主体资格认定​​:司法实践中,抵押权人、买卖合同买受人甚至民间借贷出借人均尝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成功率有限。

​  裁判结果分析​​:案例显示,第三人撤销之诉常见结果包括: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而沦为普通债权;部分放弃优先受偿权而被驳回;法院建议通过执行程序解决等。

​  立法建议​​:为减少后续纠纷,可在施工合同纠纷中追加抵押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并解决优先受偿权问题。

  三、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买受人的权利冲突

  (一)商品房消费者的超级优先权

  根据2002年优先受偿权批复第2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确立了商品房消费者的"超级优先权"。2014年《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29条进一步明确了居住权保护原则。2019年《九民会纪要》明确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2023年《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和2025年《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

  (二)安置房的特殊保护

  2025年《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18条对安置房给予了特殊保护:案外人需在查封前已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性质的协议,且用于征收补偿的不动产位置明确特定。司法案例如(2024)最高法民再140号等均体现了这一保护原则。

  (三)商业用房买受人的有限保护

  商业用房买受人的保护条件较为严格。《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7条规定了优先受偿权的一般优先性,第28、29条作为例外规定需严格把握。《九民会纪要》第26条强调为保护消费者生存权而作出的例外规定,必须严格把握条件,避免扩大范围。

  2025年《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13条和第19条为商业用房买受人提供了一定保护,但需满足严格条件: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交付执行法院的价款足以代为清偿相应主债权;或已办理合法有效的不动产预告登记。

  (四)以物抵债买受人的权利认定

  以物抵债买受人的权利保护需区分不同情况:一是审查是否属于商品房消费者;二是按照普通债权审理。需综合考量基础合同、以物抵债协议、商品买卖合同、收据、入住等情况。

  四、挂靠情形下的权利冲突与解决

  (一)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困境

  根据2022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意见,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面临法律障碍:一方面,若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施工,双方可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另一方面,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能够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二)权利实现的多元路径

  挂靠人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权利:

​  事实合同关系​​:证明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

  ​​按转包处理​​:通过转包关系主张权利,包括优先受偿权;

  ​​代位权行使​​:在冻结、破产等情况下行使代位权;

  ​​债权转让​​: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实现权利;

  质量合格标准​​:单纯依据质量合格原则主张权利,不考虑复杂法律关系。

  多元化路径,貌似条条大路,实则说明裁判结果不确定,增加了焦虑。

  (三)挂靠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实务处理

  挂靠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法院有两种审查思路:

  ​​形式审查​​:认定执行行为合法;不审查实际施工人身份;以挂靠违法为由驳回诉求;

  ​​实质审查​​:审查实际施工人身份;与执行申请人权利对比;与被执行人权利对比;考虑立法目的。

  黑龙江高院(2022)黑民再187号判决体现了实质审查思路,该案例被收录于《审判监督指导》第73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工程进度款执行的争议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程序中,进度款是否等同于到期债权存在争议。实务中认为,进度款不等于到期债权;只有经过结算、无争议、单方给付的工程款才属于到期债权。发包人可以支付材料费、工人工资等,执行法院裁定发包人赔偿的,可能被撤销。

  五、总结与展望

  建工诉讼中的权利冲突问题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一是诉讼与权利冲突相结合,类似纠纷越来越多;二是涉及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执行异议之诉、以物抵债、企业破产等问题越来越复杂;三是法官立场选择对案件结果影响巨大,对律师的专业能力要求更高。

  面对这些挑战,法律从业者应当:第一,深入理解各种权利的性质和效力层次;第二,密切关注最新司法政策和案例动向;第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诉讼策略;第四,善于运用多种法律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随着2025年《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实施,建工诉讼中的权利冲突解决规则将更加明确,但法律实务工作者仍需在具体案件中不断探索和总结,为建工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更多实践智慧。

  【本文根据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邢万兵律师2025年9月22日讲座内容整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撰写,仅供学术参考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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