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司法办案的全过程,进一步提升建筑领域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最大限度减少延宕审限,最大限度保护施工方合法利益,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到实处,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会议研究,形成本指引。

     一、积极落实先行判决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建设工程案件的事实认定相对复杂,相当一部分案件还存在本诉反诉交织、启动鉴定等情形,造成审理期限较长;同时由于当事人对抗性强以及部分当事人刻意拖延诉讼等因素,一审服判息诉率相对较低,上诉率、申请再审率、发改提指率相对较高的“三高一低”情形比较突出,施工人追要工程款权益难以尽快实现。为及时保护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应当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于各方无异议以及其他符合先行判决条件的,应及时先行判决;必须发回重审的,也要慎用全案发回。应当及时回应施工人的合法诉求,维护下游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失因诉讼拖延而扩大。

    二、严格规范司法鉴定行为

    司法鉴定是影响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限的重要因素,必须加以严格管理和规范。

    严格审查鉴定条件。对于结算方式约定明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待证事实的,不应启动司法鉴定,避免以鉴定代替约定;对于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应当在一审程序中积极行使释明权,不能不进行鉴定而简单裁判。

    合理确定鉴定范围。对当事人无争议或事实清楚的部分以及无法鉴定的部分应当先行确认,将鉴定内容尽量限缩在双方争议最小范围后再委托鉴定,避免人为增加鉴定成本,延宕鉴定时长。

    坚决防止以鉴代审。积极行使司法审查权,对于鉴定材料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鉴定报告组织质证认证,防止出现明显不符合常理甚至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防止出现司法不作为、变相让渡司法权的情况。

    有效压缩鉴定周期。对当事人提交鉴材时间和鉴定机构的鉴定期限做出明确要求,防止鉴定拖延;需要鉴定的应在一审程序启动,尽量减少二审启动鉴定或因一审未鉴定导致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避免再审程序启动鉴定。

    三、严厉惩戒虚假恶意诉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整治力度。

    规制惩戒拖延诉讼。强化规则指引,倡导诚信诉讼和理性诉讼。在明显无正当理由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滥用管辖权异议、申请启动鉴定、中止诉讼、延期举证、延期开庭,虚假调解、不请求改判单纯请求发回重审等恶意拖延诉讼行为,应严格把握审查标准,依照关于妨碍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或司法拘留。

    防范打击虚假诉讼。在审判中着力提高防范和甄别意识,精准识别试图通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隐瞒伪造证据等方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对冒用“实际施工人”身份、虚假结算、恶意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多发高发问题,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拓宽依职权调查范围。认定涉嫌虚假诉讼的,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犯罪线索;涉嫌虚假鉴定、审计、评估的,除训诫、罚款外,立即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名录中除名,同时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四、着力推进典型案例发布

    典型案例对于树立正确裁判导向、引导合理诉求、预防恶意诉讼、建立社会诚信具有重要的作用。省法院和中级法院建立生效裁判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予以定期发布:

    (一)当事人对抗性强、矛盾突出,案情复杂,裁判效果好,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一审案件以及未申请再审、抗诉的二审案件;

    (二)群诉群访情绪激烈,社会不稳定风险高,裁判结果案结事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的案件;

    (三)主动落实先行判决、有效防止诉讼拖延、严惩虚假恶意诉讼,及时保护施工人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有利于在全省统一裁判尺度,树立正确裁判导向,引导行业内合理诉求的示范性案件;

    (五)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纠纷,社会效果良好的案件;

    (六)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其他案件。

    五、大力构建多元解纷机制

    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专业化审判与专业律师代理是司法专业化的一体两面。各级法院要主动加强与同层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的对接,搭建定期会商、共同培训、业务研讨等多种方式的专业化建设平台,积极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易发生争议的专业化问题上最大程度弥合分歧,达成共识,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建立和谐法官律师关系,在化解纠纷中形成合力,减少矛盾和对抗,促进案结事了。

    加强纠纷溯源治理。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建立与政府主管部门和建筑业、房地产行业协会的长效沟通协商机制,下好“先手棋”,对行业发展、企业诉求、风险态势主动了解掌握,形成源头预防、前端化解、诉中咨询、专家调解、终端解纷的合力。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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