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程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18〕22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交通委员会、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发展局,各商业银行,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京人社监发〔2018〕157号)要求,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银保监局筹备组
2018年11月7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程序


  一、保函的范围与标准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京人社监发〔2018〕1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以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

 

  二、保函的建立
  施工企业持银行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前往本市范围内银行(见附件1),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函》(样式见附件2)。

 

  三、保函的备案
  本市新设立的施工企业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外地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手续或完成进京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保函。

 

  四、保函的启用
  (一)保函的启用应当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未得到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启用保函。
  (二)施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案卷材料和启用保函申请书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通知银行按照保函约定的程序和范围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1.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但逾期仍未支付的;
  2.作为用人单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但逾期仍未支付的;
  3.非直接用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三)开具保函的银行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函》和《启用银行保函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见《管理办法》附件1、3)后,应按照保函中的承诺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施工企业已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的,银行应将资金直接划入农民工工资卡中;未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的,银行应将资金划入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

 

  五、保函的撤销
  本市施工企业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撤销许可类经营范围,外地进京施工企业退出本市的,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退还保函。
  施工企业应持《取得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函所需材料清单
》(附件3)所列明的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函》(见《管理办法》附件2),并持银行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到银行办理撤销手续。

 

  六、差异化管理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可不再办理保函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七、原有账户的处理
  原有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施工企业可自行处理。
  附件1:办理农民工工资保函的银行咨询电话
  附件2:农民工工资保函、付款承诺、索赔通知书等样式
  附件3:取得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函所需材料清单

 

 

相关内容


发包人破产时“烂尾”项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认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核心在于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保障承包人的劳动报酬与投入成本得以实现,维护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秩序。在发包人破产、工程“烂尾”的特殊情形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认定需兼顾法律规定与实践需求:一方面,不能因工程“烂尾”而否定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只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即享有优先受偿权;另一方面,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需结合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区分不同情形作出认定,既要避免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也要保障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条款的效力认定

投标保证金的本质系一种以金钱为载体的特殊投标担保与诚信约束机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虽已由法律明确规定,但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将虚假投标等其他特定情形作为保证金不予退还条件的,系招投标双方自行达成的合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事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第19条:动态系统论下的优先受偿权转让规则

河南某建设公司系多起未执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且其另案应履行的债务总额大于本案债权金额。方某国协议受让河南某建设公司案涉债权,但未向河南某建设公司支付相应对价。该债权无偿转让行为将减损河南某建设公司责任财产,损害河南某建设公司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基于以上考虑,执行法院驳回方某国的变更申请,方某国关于其系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的主张,可另循法律途径救济。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第18条:折价协议符合四条件,构成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承包人主张已经行使优先受偿权,除符合本条四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解释一》《解释二》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承包人限于是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折价协议应当在应付款之日起 18 个月期限内签订,有工期延误等客观原因导致付款时间依法延后的,起算点相应调整;折价金额限于工程款,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停工窝工损失;所折价标的物应当是承包人承建的工程。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第17条:界定优先受偿对象和范围,各自受偿、彼此独立

官方解读是“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不明确优先受偿权对应的具体工程,导致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产生争议,既影响执行效率,又容易衍生其他诉讼,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应当避免。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第16条:“先通知后修复再追偿”递进式质量修复费用追偿规则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修复后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