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1-29 14:48
来源:
京建发〔2020〕13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全力做好本市住建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开复工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复工或新开工。涉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以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可提前复工或新开工,同时必须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加强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封闭式集中管理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必须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控制项目之间劳务人员的调配,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配备体温检测仪和防疫防护用品,建立人员健康监测台账,对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每日不少于两次的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施工现场要设立专职卫生员,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督促从业人员作业过程中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要严格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加大消毒和通风的频次和力度,保持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清洁卫生。一旦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人员,立即报告属地街道(乡镇)、社区和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并协助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医。
三、加强劳务人员服务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不准使用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劳务人员。加强对进京劳务人员的远端筛查,要求各劳务企业招用劳务人员时,在当地进行体温检查,并填写个人健康信息。劳务人员到京之日后,须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接受14日的封闭监督性医学观察。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健康体检和个人防护培训,并建立健康档案。为减轻劳务人员传染风险,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相关单位应组织采取专车或包车的方式运送。不准私招乱雇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
四、严格落实属地、行业监管责任
施工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各区、街道(乡镇)和社区监管防控体系,落实属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到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监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检查指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五、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严肃报告制度,各项目要指定联络员,专门负责疫情防控报送工作。住建系统建立日报告制度,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每日上午11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防控情况。严格落实住建系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应急防疫事件,要第一时间处置,要第一时间报告,对出现瞒报、误报和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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