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咨询问答
首先,证明发包人以及监理发出了赶工通知;其次,证明因赶工的额外投入,如果仅仅提供人工工资/机械费租赁凭证,法官可以认定这是正常施工的投入,而非为了赶工,再次,证明因为赶工,工期缩短,提前竣工,发包人提前享受利益,相反,单纯赶工不等于经济效益提升。赶工费的具体金额,根据鉴定意见综合予以认定。
实际施工人投入了人财物,实际完成施工,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施工合同司法司法解释第43条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张某以自己名义起诉房地产公司,张某的法律地位是实际施工人。名和实相对,名义施工人是施工合同记载的某建筑公司,但实际上张某投资履行了施工合同,张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即证明“我是我”。
房地产公司长期不支付工程款,张某计划起诉房地产公司。因为张某是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张三挂靠的某建筑公司,应当以该建筑公司名义起诉,但是这个建筑公司基于多种原因,不愿意起诉,此时,张某考虑个人名义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