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和铭律师代理建筑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助力企业免除债务
发布时间:
2025-01-24 00:00
来源:
近日,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北京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泰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获得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胜诉判决。
本案中,法院全面采纳和铭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认定挂靠人安某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判决驳回原告北京荣致建筑器材租赁站(下称"租赁站")对中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安某独立承担租赁费。该案为建筑行业挂靠经营纠纷提供了典型裁判指引。
♦案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4民初6183号判决
♦争议焦点:挂靠关系下表见代理认定
2021年3月,安某以中泰公司名义与北京荣幸之致建筑器材租赁站(下称"租赁站")达成设备租赁意向。在未取得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安某通过加盖公司合同章方式签订租赁合同,后因拖欠租金及设备损失赔偿引发诉讼。原告主张中泰公司作为合同签订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李添、王洪亮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安某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通过梳理交易细节发现:合同签订前设备已由安某实际控制使用;全部履约行为(收发货物、款项支付)均发生于安某与租赁站之间;且安某自认其与中泰公司系挂靠关系,租赁站对此知情。
♦专业突破:构建表见代理否定要件
代理团队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切入,构建三重抗辩体系:
1、权责外观缺失:强调合同仅有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安某未持有授权文件且非公司员工。通过调取用工记录、项目参与证据,证实中泰公司未实际参与工程管理。
2、相对人非善意:举证证明租赁站签约时已通过中间人知悉安某挂靠身份,且持续两年仅向安某追讨债务。通过微信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揭露原告对挂靠关系的主观认知。
3、审查义务缺位:结合《民法典》第172条指出租赁站未尽基本审查义务。针对原告主张的"合同盖章即构成表见代理",援引最高院类案裁判要旨,论证公章真实性不必然产生代理权外观。
♦庭审制胜:多维质证打破索赔链条
面对原告提交的租金计算清单、运输单据等20余项证据,代理律师采取"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否定"策略:
•揭示领料单签收人刘伟系安某指派,与中泰公司无关联
•锁定60000元租金支付均来源于安某个人账户
•运用"超5月租期运费分担"合同条款,瓦解原告运输费主张
•通过负数退料记录质疑损失赔偿计算逻辑
♦典型意义:明晰挂靠经营法律边界
本案判决明确两大裁判规则:其一,合同相对方明知挂靠关系的,不得主张表见代理;其二,专业商事主体需承担更高审查义务。法院特别指出:"租赁站作为专业设备出租方,在未核实授权文件、未向公司直接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存在重大过失。"
该胜诉结果不仅为中泰公司免除巨额债务,更对建筑行业产生警示效应:企业应规范挂靠管理,完善合同审批流程;合作方需强化主体审查,避免因表见代理误判遭受损失。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深耕建工领域纠纷处理,本案胜诉再次彰显团队在表见代理认定、挂靠纠纷处置方面的专业优势,为建筑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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