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穿透"表见代理"迷雾,破解"债务转嫁"困局


穿透"表见代理"迷雾,破解"债务转嫁"困局

——建设工程服务合同纠纷案全胜纪实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中友公司突遭原告刘某江个人起诉,主张其与公司存在75万元服务合同关系,并提交加盖"中友公司合同专用章"的《项目合作协议》作为核心证据,请求中友公司与姜某伟共同支付75万合作费。

此前的2024年2月,原告刘某江担任股东的国森公司已就同一事实起诉,后于2024年4月撤诉

和铭律师接受中友公司委托,精准识别"债务转嫁"陷阱,通过三阶段攻防策略,最终促成本案调解,确认债务由姜某伟个人承担,实现中友公司零责任完胜。

 

案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3民初1041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3民初6833号民事调解书

【办案律师】邢万兵、李添(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表见代理 伪造协议 恶意诉讼 债务隔离

 

♦争议焦点

1、《项目合作协议》真伪性及效力认定

2、姜某伟个人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3、75万元债务是否属于公司经营行为

 

♦代理思路
(一)精准打击核心证据

协议形式缺陷:针对"签字并盖章生效"条款,指出现有《项目合作协议》加盖的印章是伪造印章,协议无授权人员签字,且第一轮诉讼中国森公司认可该印章与公安机关备案印章不一致。

交易习惯抗辩:结合工程利润率分析项目总利润不足80万却约定75万服务费,揭露协议违反商业逻辑。

法律关系辨析:本案是合伙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应当作出选择。

(二)瓦解表见代理主张

权源否定:姜某伟无职务身份、无书面授权、无委托公示,无社保、与中友公司无劳动关系。

通讯记录分析:锁定刘某江与姜某伟2021年5月初始联系记录,两人多次合作,合作时间早于《项目合作协议》的签订时间。

否定外观表征:《项目合作协议》不成立,不构成表见代理的表征

(三)主观恶意实证  

通过2021年5月聊天记录(添加姜某伟时未披露公司身份)、2022年11月催款录音(明确表述"姜某伟个人欠款")、2023年4月欠条(个人债务确认)三组证据,形成"明知系个人债务仍向中友公司转嫁债务"的证据链。  

 

♦案件结果
经三轮庭审交锋,和铭律师成功瓦解原告证据体系。在法院即将作出不利认定之际,刘某江被迫与姜某伟达成调解协议,约定32万元债务由姜某伟个人分期履行,中友公司彻底摆脱责任束缚,涉案账户保全措施同步解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恶意诉讼规制典型案例,和铭律师团队展现三大核心价值:

证据攻防:建立"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交叉验证"三重过滤机制

策略创新:运用"以打促谈、民刑并举"的组合式维权方案

风险阻断:为企业构建"人员管理-合同审批-用印监管"三位一体防火墙

 

本胜诉案例为建筑企业防范"挂靠风险""表见代理风险"提供司法实践范本,和铭律师始终秉持"商业思维+法律智慧"的服务理念,为企业合规经营保驾护航。(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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