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纠纷: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仍可以查封配偶名下财产


 

阅读提示:涉案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查封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配偶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

案号:天津法院2024)津 0102 执异 648 号裁定

案情简介:

1、天津法院判决B偿还A借款1500万及利息,同时认定涉案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驳回A对B配偶C的诉讼请求。

2、执行环节,根据A的申请,天津法院查封了C名下的房产、保单、账户存款。

3、C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同时指出,即使强制执行也应当保留C的份额。

4、A委托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邢万兵参与执行异议诉讼。

代理思路:

1、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被查封的房产、保单、账户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归B与C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据此规定,天津法院查封C名下的房产、保单、账户存款,符合法律规定,C对房屋、保单、银行存款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2、C提出“即使涉案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执行,也应保留异议人的份额”,这是共有财产分割或析产时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执行异议的审查对象。

综上,请求驳回C提出的执行异议,确保本案执行工作如期进行!

裁判结果:

天津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实施部门作出“冻结、划拨C名下归属被执行人B份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931162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 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现案外人C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对C所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C的异议请求。

(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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