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原审判为案外人设定义务,提起再审获得支持
发布时间:
2015-05-08 00:00
来源:
原审判决:
2014年6月18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538号判决:
一、定州市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赵某福劳务费十万元;
二、驳回赵某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起再审:
涉案金额虽小,但是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容易形成“批量”诉讼,原判判决必须“翻盘”。
定州市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蓝宇公司”)委托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邢万兵律师、马海平律师申请再审。
再审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错误,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赵某福的原审诉讼请求。
1蓝宇公司与赵某福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队长是陈某敏,赵某福和陈某敏达成合伙协议介入到本项目中,不能因此认定赵某福与蓝宇公司存在劳务关系。蓝宇公司对大兴区采育城项目已经结算完毕,赵某福要求的100000元包含在蓝宇公司支付给赵某福的420903元内。
2赵某福主张将420903元支付给陈某敏的债权人王秉长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根据王秉长的证言认定事实明显错误,赵某福并未提供陈某敏与王秉长之间的借款协议、借据、付款凭证及工地施工使用该款的证明。原审法院也没有通知陈某敏参加诉讼即认定王秉长和陈某敏之间1000000元债务关系存在,从而给案外人增加了合同义务,明显适用法律不当。
再审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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