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咨询问答
施工合同无效,是否支付工程款?质量不合格,相关纠纷如何解决?
早在2004年,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确立了“工程质量大于合同效力”规则,把质量合格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仍有权取得工程款。这一规则被《民法典》第793条吸收。
工程质量不合格,首先是修复,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然不合格,工程具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无权取得工程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证明发包人以及监理发出了赶工通知;其次,证明因赶工的额外投入,如果仅仅提供人工工资/机械费租赁凭证,法官可以认定这是正常施工的投入,而非为了赶工,再次,证明因为赶工,工期缩短,提前竣工,发包人提前享受利益,相反,单纯赶工不等于经济效益提升。赶工费的具体金额,根据鉴定意见综合予以认定。
实际施工人投入了人财物,实际完成施工,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施工合同司法司法解释第43条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张某以自己名义起诉房地产公司,张某的法律地位是实际施工人。名和实相对,名义施工人是施工合同记载的某建筑公司,但实际上张某投资履行了施工合同,张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即证明“我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