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代理实际施工人,精准击穿“破产、冻结、定性争议”三重法律坚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
原告:李某,挂靠型实际施工人,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
被告:某发包人(建设单位)
第三人:某建筑集团公司(名义承包人,即被挂靠方)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一、 案件核心难点(三重障碍)
本案并非简单的欠款纠纷,实际施工人在维权路上同时遭遇了程序与实体的三重极端障碍,使得常规诉讼路径几乎被完全阻断:
破产程序障碍:诉讼过程中,名义承包人(被挂靠方)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其管理人介入诉讼。对方主张,若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将构成对破产企业的“个别清偿”,违反《企业破产法》。
执行程序障碍:名义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已被其他法院在先裁定冻结。该冻结裁定如同一把“尚方宝剑”,成为执行阶段可能引发权利冲突的潜在障碍。
法律关系定性障碍:发包人对其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真实关系不予认可。名义承包人则主张双方系“内部承包”关系,试图否定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法律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诉讼路径的成败。
 
二、 和铭律师事务所的代理策略与关键工作
面对错综复杂的局面,和铭律师团队没有拘泥于单一诉点,而是制定了“实体定性优先、程序障碍同步破解”的立体化诉讼策略。
夯实“实际施工人”身份,击破“内部承包”抗辩
针对名义承包人提出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内部承包”证据,律师团队指出,判断法律关系应基于项目承接与履行的真实状态。团队系统梳理了从项目投标、合同签订到施工全过程的关键证据,特别是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目标管理协议》。该协议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核心约定,成为证明双方实为借用资质(挂靠)关系而非内部承包的关键。
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无可辩驳地证明了委托人独立投资、组织施工、承担风险的事实,为法院认定其“实际施工人”法律地位奠定了坚实基础。
创新法律适用路径,破解“发包人不知情”困局
针对发包人以“对挂靠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常见抗辩,律师团队并未陷入难以证明“知情”的举证困境。
在代理意见中创造性地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司法观点,在发包人属于善意(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可以参照转包关系的法律规则处理。即,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判令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一策略成功将案件焦点从事实争议转移至法律规则的选择适用,为法院支持原告诉请提供了清晰且权威的裁判路径。
厘清法理破除程序壁垒,回应“破产”与“冻结”抗辩
针对“个别清偿”抗辩:律师深刻阐述,工程款源于实际施工人的物化劳动,并非名义承包人的责任财产。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付款,并未减损破产企业原有的财产范围,故不构成法律禁止的个别清偿。
针对“冻结裁定”抗辩:律师明确指出,财产保全的效力在于禁止向被保全人支付,并不否定实际施工人作为独立权利主体享有的实体权利。本案判决旨在确认工程款的实体权利归属,该权利确认后,原冻结裁定的基础即告丧失。
团队还提交了多份涉及承包人破产情形下,法院支持实际施工人直接受偿的类案判决,增强了观点的说服力。
 
三、 法院判决结果与理由
一审判决:法院完全采纳了和铭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了委托人的实际施工人地位;认定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直接付款责任;明确该付款不构成对破产企业的个别清偿,且财产保全措施不影响本案实体权利的认定与实现。一审实现了全面胜诉
一审: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时间:2025年7月
二审结果:名义承包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完全维持了一审关于实际施工人地位、发包人付款责任及不构成个别清偿等全部核心法律认定。仅在工程款具体计算金额上进行了调整。最终,生效判决判令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2190万元。
二审案号: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时间:2025年11月
 
四、 案例价值与启示
本案的胜诉,具有多重典型意义:
实体与程序问题的综合解决范本:本案成功处理了实际施工人认定、合同相对性突破、破产程序交叉、执行保全冲突等多个疑难法律点,为处理类似复杂建设工程纠纷提供了完整的诉讼策略与裁判思路参考。
在极端不利条件下保障实质正义:在被挂靠方破产、工程款被冻结的极端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了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权利的独立性与优先性,避免了其劳动成果沦为破产财产,有力保障了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彰显和铭律师的专业深度与策略智慧:面对多重障碍,和铭律师没有采取常规诉讼思路,而是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创新的规则适用以及对程序法理的深刻剖析,层层击破对方抗辩,最终赢得全案核心胜利。这充分体现了律师团队在建设工程领域处理重大疑难争议的综合实力与卓越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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