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施工合同管辖权纠纷裁判要旨汇编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34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5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37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130条第2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28条第2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第39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329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场景一: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无效

入库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辖终138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5日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签订地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场景二:两个法院对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认定属于施工合同纠纷,指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辖59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1日

裁判要旨: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77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3日

裁判要旨:当事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联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的,由于两份合同系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原告一并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提出了反诉,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93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1日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入库案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晋民辖122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5年6月27日

裁判要旨:工程结算协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结算后签订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的纠纷,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非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对此提起诉讼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入库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辖137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4月25日

裁判要旨:实践中,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不仅包括消防和空调设施设备安装,还涉及大量管网铺设等隐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总工程项目上,与项目工程本身的关联性高,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因此,当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宜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和铭律师分析:应当准确界定合同类型,否则将出现跨省移送,最终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况,立案耗时数月,诉讼程序空转,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

 

场景三:专门管辖“遇上”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专门法院管辖

入库案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辖终10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3月26日

裁判要旨:“铁路附属设施”指依附归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存在目的是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公路桥梁工程虽上跨于铁路之上,但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既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为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服务,并非铁路附属设施,由此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场景四:挂靠合同纠纷不属于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29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2日

裁判要旨: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再审或者重审期间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审理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的,也不得依职权再自行移送管辖。

和铭律师分析:本案真正需要了解的是裁判要旨之外的声音。首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合同纠纷不属于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陕西法院不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工程所在地的青海法院,由此产生了不必要的争议,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其次,此类纠纷的四级案由存在一定争议,目前存在追偿权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三类案由,而本案直接提升至二级案由“合同纠纷”,即某一类纠纷无法界定案由,原告可以按照二级案由起诉,并据此确定管辖,立案庭法官不应强迫当事人选择四级案由。

 

场景五:施工合同的仲裁条款对转包、违法分包型实际施工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入库案例: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民特1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3年8月24日

裁判要点: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和铭律师分析:挂靠型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合同依据是施工合同,应当遵守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转载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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