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咨询:二审阶段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问:一审期间,原告提交了单方委托的造价鉴定报告,一审法官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双方均不申请,法官根据造价鉴定报告进行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官又问双方是否申请鉴定,问二审阶段是否需要申请?
答:一审原告提交的造价鉴定报告获得一审法院支持,通常无需再以申请鉴定的方式自我否定。一审被告提起上诉,意味着不服一审判决,希望二审法院改变一审结果,其认为工程价款事实不清,应当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这可视为提供新证据、对抗原造价鉴定报告的一种方式。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二审法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需要启动鉴定的,将会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启动鉴定。
当然,二审法官在庭审时询问鉴定事宜,也不排除庭后经过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不启动鉴定亦可查清事实,二审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也可能根据现有证据予以部分改判。(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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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型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起诉发包人,目前法院审判思路是审查发包人是否知道原告借用资质实际施工的事实,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与发包人之间建立事实合同关系,法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反正,原告主张无法获得支持,需要寻找新的救济途径。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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