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咨询: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被挂靠公司如何应诉
问:我是建筑公司,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了发包人,将我司列为了第三人。这是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发包人是财政局控股公司,我司手里有邀标手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发票,每一笔工程款到账后扣除税费及管理费,转给了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态度不友好,不服从我司管理。我司如何应诉,后期判决对我司有没有不利影响?
答:挂靠型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起诉发包人,目前法院审判思路是审查发包人是否知道原告借用资质实际施工的事实,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与发包人之间建立事实合同关系,法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反正,原告主张无法获得支持,需要寻找新的救济途径。
如果认定挂靠,不排除法院会将违法线索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你公司将将收到罚款、降低资质等行政处罚。
对外而言,你公司是工程承包人,持有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证据,应诉核心是坚持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债权属于你公司,应由你公司向发包人收取后再依约转付原告。尤其是你公司和原告之间未完成内部结算,原告不服从管理,涉案项目的对外债务尚不清楚,这涉及交易模式和风险防控问题,这一应诉核心应当坚持。(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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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三项请求1.请求解除合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要求停工长达八个月且未支付款项,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2.请求支付工程款:要求发包人对已完工的合格工程部分支付相应价款。3.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发包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挂靠型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起诉发包人,目前法院审判思路是审查发包人是否知道原告借用资质实际施工的事实,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与发包人之间建立事实合同关系,法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反正,原告主张无法获得支持,需要寻找新的救济途径。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律师通常需经过法学本科教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在一段时间实务锻炼后逐步成熟,且执业过程受到法律法规与行业纪律严格约束。法律咨询公司注册门槛较低,任何一个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均可以开办法律咨询公司,从业人员不具备法律专业资质,也不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监管。
2025年9月3日,最高院主办的《法律适用》公众号刊登了学者与法官的文章。最新观点是:被挂靠人对材料款不能清偿后果具有过错,应当就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区分撤场原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例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可以按照70%结算。反之,如果甲方拖欠工程款、工程长期停工,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仍按70%结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理念,应当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