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项,应当返还所收费用


冯某博与王某才委合同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267号判决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北京户口及就业等事宜,被告无法完成委托事项。原告委托我所陈建新律师提起诉讼,北京石景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所收取的款项。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北京户口及就业等事宜,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因委托事项向被告交付60万元,但被告无法完成委托事项,故应该将收受的相应款项予以返还。

现在原告主张被告返还36.5万元,被告则认为应该返还36.3万元,双方的争议首先在于被告向张红雨转账的2000元应否视为被告偿还原告的款项。对此本院认为,一是结合张红雨向本院对2000元性质作出的解释,二是结合原告对该2000元款项性质不认为是还款的意见来看,现被告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偿还原告2000元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此外,关于被告主张2016年5月18日返还原告现金10万元的答辩意见,虽然原告不予认可,但是鉴于原告在本案中放弃主张该10万元的权利,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本院认定被告应该返还原告款项36.5万元。

(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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