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借贷行为应予保护


 

名称: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 0108 民初 39807 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述:

原告A与被告B均在某币网开设个人账户,2019年5月由被告B操作,原告A个人账户向被告B账户转入15万泰达币,1泰达币等于1美元,15万泰达币按照当时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105万元。原被告签订《偿还借款协议》,被告B认可拖欠原告105万元人民币。因被告B未按期还款,原告A委托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邢万兵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B向原告A偿还借款,全面维护了原告A的合法权益。

 

代理思路:

原告A出资购买泰达币,再交付于被告B,泰达币是原告合法资产的转换物,借款行为应当予以保护;泰达币是具有财产属性的物,可以理解为微信零钱/QQ币/抖音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以持有和转让;本案并非炒作比特币或挖矿,不存在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

 

裁判规则:

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但案涉虚拟货币交易及借款合同的成立当时的法律虽未将泰达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权法上的“物”,但在当时的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该虚拟商品的交易现实存在,泰达币属于可以持有及交易的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结合本案中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A、被告B对于虚拟货币的对应还款金额105万元达成合意,因而该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当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A偿还借款**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息14.6%的标准计算。(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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