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纠纷:违反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退还相应价款


 

案号: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3900号判决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0732号判决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转让人):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受让人):任某
 
案情简介
1、2005年11月,A物业公司将涉案房屋出租于马某,由马某经营旅馆,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
2、2007年4月,马某以50万价格将旅馆转让于任某,经营期限亦为2013年7月。
3、2007年10月,经马某介绍,任某与A物业公司直接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仍为2013年7月。
4、2011年7月,产权单位收回房屋,任某提前终止经营。
5、第一轮,任某委托邢万兵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A物业公司,该院判决A物业公司返还剩余租金、赔偿经济损失。
6、第二轮,任某委托邢万兵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马某,请求马某退还未履行部分的转让费。
 
诉讼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一、任某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有权分别对马某、A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任某与马某之间属于转让关系,转让行为完成后,马某带任某到A物业公司改签合同,任某与A物业公司建立了新的租赁关系。转让合同与租赁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转让合同的内容是任某向马某支付转让费,取得一定期限内的旅馆经营权;租赁合同的内容是任某向A物业公司支付租金,取得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未全部履行,马某承担退还相应转让费的责任;租赁合同未全部履行,A物业公司承担退还已收租金、赔偿经营损失的责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任某有权分别对马某、A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二、标的物存在瑕疵,马某应当承担减少价款(退还相应转让费)的责任
经营期限是任某是否受让涉案房屋以及受让价格的最主要因素,正是基于对2013年7月这一经营期限的信赖,任某才作出以50万元价格受让的投资决策。2013年7月这一经营期限与50万元转让费互为对价,受让人任某未经营至约定期限,转让人马某应当退还相应转让费。

三、马某抗辩意见的应对策略
马某的抗辩理由将是“自身无过错”,即其本人与A物业公司的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按照同一期限将房屋经营权转让于任某,自身并无过错;A物业公司隐瞒了经营期限,任某应当向A物业公司提出索赔。
客观上分析,马某的确无过错,但其违反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给付标的物无瑕疵,即标的物的价值、效用或品质无瑕疵。其构成要求为:(1)标的物必须存在瑕疵;(2)标的物风险转移于买受人时也已存在;(3)买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不以转让人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转让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即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之一为减少价款,马某违反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当承担减少价款(退还相应转让费)的责任。
 
判决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马某退还任某未实际经营期间的转让费。
马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相关内容


施工合同纠纷:工抵房被查封拍卖,助力分包商追回490万元工程款和差价款

两案合计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超过490万元。本案确立了"工抵房爆雷→解除协议→退差价+复原债"的连环维权路径,充分说明以房抵债并非"签完即结清"——房屋存在在先抵押或被查封的,分包方完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回到工程款本金、利息及维权费用。对总包方而言,抵房前尽调、协议中明责、事后动态跟踪,是避免"退差价+付全款"双重损失的核心合规动作。


劳动争议纠纷:不因代发工资而认定建筑企业与建筑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建筑公司对乙工人不具有人格、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乙工人系甲建筑商个人雇佣,对建筑公司要求确认其与乙工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保全+调解”组合拳,高效化解施工合同补偿金纠纷

本案的胜利关键在于证据、策略与目标的统一。首先,一份权责清晰的书面补偿承诺是此类纠纷中主张权利的核心依据。其次,律师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将不同来源的证据(合同、官方文书、承诺函)系统整合,构建逻辑严密、无可辩驳的事实体系,从而在诉讼中占据绝对主动。最后,“诉讼+保全”是有效施压的手段,结合基于优势地位的灵活调解,能够以最高效率实现当事人核心利益(快速回款),体现了诉讼策略的终极智慧——以战促和,实质解纷。本案的胜利关键在于证据、策略与目标的统一。首先,一份权责清晰的书面补偿承诺是此类纠纷中主张权利的核心依据。其次,律师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将不同来源的证据(合同、官方文书、承诺函)系统整合,构建逻辑严密、无可辩驳的事实体系,从而在诉讼中占据绝对主动。最后,“诉讼+保全”是有效施压的手段,结合基于优势地位的灵活调解,能够以最高效率实现当事人核心利益(快速回款),体现了诉讼策略的终极智慧——以战促和,实质解纷。


建筑法律咨询:从一起败诉案看挂靠人起诉时的常见误区​

本案是因诉讼策略错误、履约瑕疵及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全面被动的典型案例。二审翻盘的关键在于彻底改变一审策略,承认现实困境,并聚焦于证明挂靠关系以进行内部结算,但此路径亦因既有证据不利而异常艰难。


施工合同纠纷:代理实际施工人,精准击穿“破产、冻结、定性争议”三重法律坚冰

通过系统、精准的代理工作,法院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判令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巨额工程款。这不仅是个案的胜利,更是和铭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法律风险化解与争议解决领域专业实力的有力印证。


施工合同纠纷:十年工程款圆满解决,为当事人追回百万工程款​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过程资料”战胜“竣工图纸”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例。和铭律师团队没有陷入对方提出的技术细节纠缠,而是准确把握建设工程结算的实务核心与法律规则,即双方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书面确认文件是认定事实的最优先依据。通过精湛的证据组织、专业的鉴定程序博弈和灵活的诉讼策略,不仅赢得了鉴定机构的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更在二审中为客户争取到了效率更高、权益保障更充分的调解方案,彻底解决了长达近十年的纠纷,彰显了和铭律师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专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