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第三人原因导致雇员身亡,根据原因力及过错确定雇主责任
发布时间:
2021-04-13 00:00
来源:
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40342号判决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4126号判决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军研究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强、张某华 赵某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润波园林公司
原审被告:高某耀
案情简介:
北京润波园林公司员工张某工作过程中,被高某耀驾驶的轿车碾压身亡。
事发地点位于海军研究院。
北京润波园林公司与张某是雇佣关系。
张某的近亲属张某强、张某华、赵某芳起诉,要求北京润波园林公司、海军研究院连带赔偿98万元。
邢万兵律师接受北京润波园林公司委托参与诉讼。
裁判观点:
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张某强、张某华、赵某芳未选择先通过雇主责任获得赔偿,雇主赔偿后再向侵权第三人追偿,而是选择同时起诉雇主和第三人,并要求雇主及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一审法院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矛盾纠纷的一次性处理与解决,结合张某强、张某华、赵某芳的诉讼请求,确定各方最终责任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具体责任划分,海军研究院系兴海大厦房屋场地的产权单位,对其场地内的消防设施具有监管义务。事故发生时消防井盖被打开,张某7借取消防水管进行绿化工作,海军研究院作为产权单位对消防设施被违规使用存在疏于监管之责。另,根据现场目击证人首次所述,系海军研究院保安经理违规指示张某7使用消防水管,海军研究院虽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海军研究院对张某7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鉴于润波绿化公司已承担10%的雇主责任,海军研究院上诉主张由润波绿化公司承担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且其与润波绿化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涉及。
一审判决结果:
海军研究院承担30%责任;高某耀承担20%责任,北京润波园林公司承担10%责任,死者张某承担40%责任。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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