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发布时间:
2021-07-13 00:00
来源:
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7137号判决
案由:抵押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04年,原告因购买轿车,向华夏银行贷款,被告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于2009年5月还清贷款,但被告一直未解除车辆抵押登记,故原告委托邢万兵律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法律问题之一: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同步消灭。
法律根据 民法典:第39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法律问题之二:解除抵押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法律根据 民法典:第196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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