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


原告:A公司,挂靠人

代理人:北京和铭律所事务所邢万兵

被告:B公司,被挂靠人

 

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7民初5112号裁定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3603号裁定

案情简介:

A公司挂靠B公司,承包了丰台区某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发包人向B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B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扣除约定税金/管理费,剩余部分未向A公司支付,形成纠纷。A公司向B公司住所地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对A公司起诉不予受理。

一审判决理由:涉案纠纷属于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A公司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审判决结果: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7民初5112号民事裁定;二、本院指令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审裁判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与B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进而本案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对此,本院认为,就现阶段A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及理由来看,A与B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合同关系,本案现阶段尚不具有专属管辖的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B的注册地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现阶段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应在审查A与B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且A与B是否在建筑公同收到信息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曾对B拖欠A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结算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本案采取恰当的处理方式。综上,A的上诉理由可以成立,现阶段一审法院对A的起诉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代理思路:

本案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专属管辖,B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A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一、施工合同发包人是北京某公司,承包人是B,A不是施工合同当事人,与发包人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本案是A与B之间的挂靠合同纠纷,不是施工合同纠纷。
 

二、挂靠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相关判例,形成了成熟稳定的裁判规则。典型案例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12号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辖终247号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辖终560号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4238号判决
 

三、A公司按照合同纠纷案由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就A公司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审查判断。涉案法律关系性质可能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立案受理,并在受理后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对争议法律关系性质依法作出认定。(文/北京和铭律所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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