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根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双方存在其他债务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发布时间:
2023-08-27 18:59
来源:
阅读提示:委托人北京兰启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瑞恒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50万元,北京瑞恒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20万元,仍欠款30万元。北京兰启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马海平律师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北京瑞恒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30万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9541号判决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6955号判决
二审法院裁判规则:
兰启乐公司依据其向瑞恒公司支付款项并备注有“用途:二十二冶邢台项目保证金借款”内容的电子回单,主张案涉款项系其向瑞恒公司的借款,应视为兰启乐公司为其主张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瑞恒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案涉款项的收取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分包合同关系,其收取的是履约保证金。在此情况下,瑞恒公司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然从瑞恒公司所举示的多份协议及收款收据来看,均不能体现出瑞恒公司与兰启乐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关系或者瑞恒公司系代收代缴履约保证金。鉴于瑞恒公司不能为其诉讼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兰启乐公司的诉讼主张成立。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瑞恒公司与兰启乐公司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并判令瑞恒公司偿还借款,具有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瑞恒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编辑/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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