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04-07-01 10:4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12 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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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实 施 机 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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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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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源、是否购汇以及购 汇多少的管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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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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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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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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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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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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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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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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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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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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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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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价格鉴证师注册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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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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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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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煤炭出口经营许可+B4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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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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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内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核心在于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保障承包人的劳动报酬与投入成本得以实现,维护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秩序。在发包人破产、工程“烂尾”的特殊情形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认定需兼顾法律规定与实践需求:一方面,不能因工程“烂尾”而否定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只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即享有优先受偿权;另一方面,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需结合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区分不同情形作出认定,既要避免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也要保障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投标保证金的本质系一种以金钱为载体的特殊投标担保与诚信约束机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虽已由法律明确规定,但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将虚假投标等其他特定情形作为保证金不予退还条件的,系招投标双方自行达成的合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事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第19条:动态系统论下的优先受偿权转让规则 河南某建设公司系多起未执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且其另案应履行的债务总额大于本案债权金额。方某国协议受让河南某建设公司案涉债权,但未向河南某建设公司支付相应对价。该债权无偿转让行为将减损河南某建设公司责任财产,损害河南某建设公司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基于以上考虑,执行法院驳回方某国的变更申请,方某国关于其系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的主张,可另循法律途径救济。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第18条:折价协议符合四条件,构成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承包人主张已经行使优先受偿权,除符合本条四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解释一》《解释二》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承包人限于是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折价协议应当在应付款之日起 18 个月期限内签订,有工期延误等客观原因导致付款时间依法延后的,起算点相应调整;折价金额限于工程款,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停工窝工损失;所折价标的物应当是承包人承建的工程。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第17条:界定优先受偿对象和范围,各自受偿、彼此独立 官方解读是“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不明确优先受偿权对应的具体工程,导致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产生争议,既影响执行效率,又容易衍生其他诉讼,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应当避免。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第16条:“先通知后修复再追偿”递进式质量修复费用追偿规则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修复后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