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债权转让执行程序裁判要旨汇编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545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16.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8.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1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9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8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场景一:申请执行之前,申请执行人转让债权,受让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

入库案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津执监90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5日

裁判要旨:在执行立案之前,第三人已经合法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第三人可通过提交债权转让的证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无需通过法院变更执行主体裁定变更。

入库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执复111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12月23日

裁判要旨:债权人在申请执行前依法转让经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受让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其受让债权、通知债务人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受理。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59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3日

裁判要旨:债权受让人和债权转让人同时申请执行,应参照适用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相应规定,即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条件下,应同时满足“申请执行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这一条件。若当事人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和铭律师分析:除提交正常申请材料之外,受让人还应当提交: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认可的受让人取得债权的确认文件。

 

场景二: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转让债权,经过法院审查,受让人取得申请执行人资格。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203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6日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应予支持。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复91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3月25日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在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清偿效力。

和铭律师分析:对转让通知存在争议,但是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法院将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送达被执行人时,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场景三:申请执行人尚有未清偿债务,其转让债权,有逃避债务之嫌,对受让人提出的变更申请,不予支持。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复54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3日

裁判要旨: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执行程序中一方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关涉原生效法律文书实体权利的重大变化,关涉到其他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能否允许当事人转让债权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应同时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及债权转让原因的合法性。债权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

入库案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冀执复108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5年6月19日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在对外负有尚未清偿债务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下,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对此明知,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和铭律师分析:受让人应当证明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其取得债权时支付了相应对价,证明转让行为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2025年7月15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强数字法院建设。建设统一办案办公系统,实现全国法院在“一张网”、一个平台办案办公。建设完善司法大数据库,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建立四级法院司法大数据资源自动同步、汇聚、融合和综合应用机制。”基于一张网和大数据,才能发现申请执行人的负债与涉诉情况,基于此,一张网和大数据应当进一步强化,并对社会公众开放。

 

场景四:终结本次执行,不影响变更追加当事人,这是两个事实考量。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监202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5月10日

裁判要旨:对于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裁定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得仅以本案处于执行终结状态且尚未恢复执行为由裁定驳回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转载注明出处)

 

 

相关内容


反思与复盘:商业用房买受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获得支持(2025年案例

某商行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办理案涉房屋抵押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尽职调查及对齐某军购买、使用案涉房屋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虽然某商行在案房屋上设定有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齐某军在某商行设立抵押之前已经购买并实际占有该房屋,对未办理产权登记无过错。某商行在后设定抵押权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齐某军的权利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某商行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北京一中院徐冰法官:建设工程领域挂靠的认定及对外责任承担

挂靠合意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表见代理以合同有效为构成要件,合同无效则不能成立表见代理。且挂靠关系不同于无权代理,被挂靠人事先知晓并同意,故亦不符合表见代理的前提。


前瞻洞察 精准赋能|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2026建筑行业热点难点法律讲座”

在当前经济与行业环境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建筑企业面临的风险日趋复杂多元。为助力行业同仁系统把握法律风险、前瞻洞察裁判动向,2026年4月28日,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在京燕饭店成功举办“2026年建筑行业热点难点问题专题法律讲座”。讲座由本所名誉主任、石景山区律协行发委主任陈建新律师全程主持。


入库案例:建筑行业表见代理纠纷裁判要旨汇编

入库四起案例均认定实际施工人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免除了建筑企业的法律责任。其中三起案例经历了再审程序,反映了各级法院在表见代理问题上存在巨大裁判分歧。


26个法律适用要点:最高院谢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和适用研究》

本文希望通过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为完善我国建工优先权法律制度、统一适用规则创造条件,司法裁判仍应以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