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债权转让执行程序裁判要旨汇编
发布时间:
2025-07-18 00:00
来源: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545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16.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8.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1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9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8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场景一:申请执行之前,申请执行人转让债权,受让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
入库案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津执监90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5日
裁判要旨:在执行立案之前,第三人已经合法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第三人可通过提交债权转让的证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无需通过法院变更执行主体裁定变更。
入库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执复111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12月23日
裁判要旨:债权人在申请执行前依法转让经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受让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其受让债权、通知债务人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受理。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59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3日
裁判要旨:债权受让人和债权转让人同时申请执行,应参照适用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相应规定,即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条件下,应同时满足“申请执行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这一条件。若当事人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和铭律师分析:除提交正常申请材料之外,受让人还应当提交: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认可的受让人取得债权的确认文件。
场景二: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转让债权,经过法院审查,受让人取得申请执行人资格。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203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6日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应予支持。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复91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3月25日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在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清偿效力。
和铭律师分析:对转让通知存在争议,但是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法院将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送达被执行人时,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场景三:申请执行人尚有未清偿债务,其转让债权,有逃避债务之嫌,对受让人提出的变更申请,不予支持。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复54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3日
裁判要旨: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执行程序中一方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关涉原生效法律文书实体权利的重大变化,关涉到其他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能否允许当事人转让债权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应同时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及债权转让原因的合法性。债权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
入库案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冀执复108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5年6月19日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在对外负有尚未清偿债务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下,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对此明知,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和铭律师分析:受让人应当证明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其取得债权时支付了相应对价,证明转让行为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2025年7月15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强数字法院建设。建设统一办案办公系统,实现全国法院在“一张网”、一个平台办案办公。建设完善司法大数据库,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建立四级法院司法大数据资源自动同步、汇聚、融合和综合应用机制。”基于一张网和大数据,才能发现申请执行人的负债与涉诉情况,基于此,一张网和大数据应当进一步强化,并对社会公众开放。
场景四:终结本次执行,不影响变更追加当事人,这是两个事实考量。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监202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5月10日
裁判要旨:对于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裁定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得仅以本案处于执行终结状态且尚未恢复执行为由裁定驳回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转载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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