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账户解冻执行异议裁判要旨汇编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2条第1款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3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25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33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2条 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第3条 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4条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场景一:被执行人以被冻结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提出异议

入库案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执复29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4日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

入库案例: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3)鲁0306执异40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4日

裁判要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有专款专用的特征,该特征体现在:一是账户内资金系专款,即由建设单位支付总包单位的工资性工程款,该工程款数额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确定;二是账户内资金需专用,即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同时,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还应具备在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开户银行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等形式要件。

和铭律师分析:同样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一案裁定解除冻结,另一案却裁定驳回执行异议,究其原因是另一案的案涉账户既有总包单位转入款项,亦有向总包单位转出款项,该账户内资金与总包单位其他账户存在多笔资金往来,不具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特征,亦不符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要求。

 

场景二:被执行人以账户内资金是专用资金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入库案例: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吉24执复7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5年7月2日

裁判要旨: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冻结并扣划作为法人单位的被执行人的基本账户资金,被执行人以该账户内资金系专款专用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但不能证明账户内资金是具有保障公共利益属性、能够排除执行的专项资金,账户内资金存在混同现象并曾用于一般性费用支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入库案例:临清市人民法院(2022)鲁1581执异139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4日

裁判要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是预售人在竣工验收前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时,于该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入库案例: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2023)晋0405执异1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5年7月7日

裁判要旨:在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系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落实乡村振兴政策的需要,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不得被另案强制执行。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监354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5月8日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裁定冻结棚户区改造专项监管账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应当由其对专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予以识别,对资金性质和用途予以认定。专项监管账户中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是特定的、发放给房屋被征收人的专用款项,人民法院不能划扣执行。

和铭律师分析:是否解除冻结,首先审查是否属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冻结的账户,其次审查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状态等因素,账户内资金有特定用途,涉及公共利益,具有可识别性,未和被执行人其他账户内资金混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可以获得支持。

 

场景三:被执行人以基本账户被冻结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入库案例: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3)粤0391执1998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5年2月12日

裁判要旨:对已冻结的企业基本账户,被执行人申请解封并保证不恶意转移财产的,可通过开户证明、账户流水单等证据查明账户的性质和用途,结合申请执行人意愿予以解封,维持被执行人企业的日常经营,保障企业持续还款能力。

和铭律师解读:应当实现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之间的平衡。实施强制执行,也应当保证被执行人缴纳社保和税款,支付工人工资,交纳投标保证金,只有被执行人“活”下去,才能保证案件顺利执行,避免更多社会矛盾。

 

场景四:案外人以其是账户资金的实际所有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入库案例: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5执异3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12月20日

裁判要旨:执行中,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用于执行,该金融机构以其与被执行人签订有保证金质押合同,并以此开设专用保证金专户,被执行人已经将约定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予以质押为由,提出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注:被冻结账户是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在案外人信用社设立的按揭贷款保证金专户

入库案例: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2023)晋0405执异2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5年7月7日

裁判要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一般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应当按照银行记载的情况及账户的名称作为权属判断的基础与依据。案外人以其系借用被执行人账户,该账户中资金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入库案例: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7民终446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6日

裁判要旨: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被挂靠人银行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应按照银行账户的登记名称来判断权利人,挂靠人对被挂靠人账户内的资金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挂靠人的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和铭律师分析:货币是民法上的种类物,货币的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由此决定了借用账户人(或挂靠人)提出执行异议不能获得支持。例外情况是(2023)陕05执异3号裁定,涉案货币是民法典规定的质押财产,应当受到特别保护,故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获得支持。(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转载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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