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2-24 13:21
来源:
建办规[2007]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副省级城市规划局:
为贯彻《城乡规划法》,进一步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切实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在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
城市总体规划是我国城乡规划体系中重要的法定规划之一,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发展,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建设部近期完成了《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研究》,该项研究对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改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以及规划实施中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的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的完善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的确定要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进一步体现关注民生和和谐发展的内容,并且能够与有关部门的指标体系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附后)应包括经济、社会人文、资源、环境等4大类,分为控制型和引导型。城市经济指标应当反映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效率和发展阶段等情况。要在GDP总量和人均GDP指标的基础上,增加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指标、单位工业用地增加值指标,体现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反映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提升的趋势。城市社会人文指标应当体现以人为本、实现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要在人口规模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人口结构、医疗水平、教育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等指标,促进社会人文发展。城市资源指标应当反映一个城市资源节约利用、节约使用的状态和水平。要在资源总量指标的基础上,增加水资源平衡、水资源利用效率、单位GDP能耗水平和使用结构、节约集约用地等结构性、效率性指标和均值性指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环境指标应当反映城市生态环境的状况。要在环境治理目标的基础上,增加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的指标,促进'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的保障机制。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的实施要求,把指标体系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中得到有效落实。
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深入分析土地、水和能源条件,分析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研究人口的结构和变化趋势,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在此基础上,确定城市经济、社会人文、资源、环境的控制型和引导型指标。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总体规划指标体系的实施工作。要建立总体规划指标实施效果的评估机制,定期对指标实施情况进行回顾和检查。在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时,要依据总体规划指标实施情况的评估,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重点进行调整和完善,有步骤、分阶段实施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指标要求。
三、加强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制定和实施的监督。要发挥上级政府、人大和公众对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监督作用。城市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总体规划包括规划指标等的制定、实施情况。要加强行政监督,要把指标的制定作为审查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把指标的实施情况作为上级政府监督和检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重要工作之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有关规划指标等各项内容的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附件: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汇总表
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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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分类 |
大类代码 |
指标分类 |
中类代码 |
指标名称说明 |
单位 |
指标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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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指标 |
1 |
GDP指标 |
11 |
GOP总量 |
亿元 |
引导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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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GOP |
元/人 |
引导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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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增加值占GOP比重 |
% |
引导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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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业用地增加值 |
亿元/KM2 |
控制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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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人文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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