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令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 发布。

 

第九条 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励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以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 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10 年内可追溯。

 

第十二条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 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 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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