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函[2000]333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公路用地登记发证问题的请示》 (粤国土资(地籍)字[2000]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请示中的意见,即:由股份有限公司或责任公司等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公路线路用地应予登记发证。申请公路线路用地登记的公路经营企业应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到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其他公路线路用地,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二、公路线路用地土地登记的地籍调查应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和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二OOO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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