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沈阳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18-01-16 13:21
来源:
(国土资厅函〔2018〕63号)
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你们报送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收悉。经审核,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二、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要求,丰富住房用地供应渠道,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人民住有所居,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三、把握正确方向。严格落实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要将项目选址、开工建设、运营等各环节监管落到实处。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好村镇集体组织、农民、企业和承租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租金监测监管机制,租赁项目要合理确定租金,建立公开透明的租金变动约束机制,支持长期租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建设,依法依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
四、平稳有序实施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坚持城乡统筹,统筹规划城市、乡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项目应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工程统一考虑,明确配套设施建设主体与标准,实现与周边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审批和监管程序,明确项目申报主体,完善项目审批程序,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有序可控。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发展规范有序的住房租赁市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五、统筹提高管理效能。试点城市要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探索应用现代化信息管理平台和先进科技手段,在试点过程中研究加强公共服务配套,推进集体租赁住房纳入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管理,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六、试点城市要根据上述意见,认真组织实施试点,不得随意改变试点实施方案内容。省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实施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开展调研、督导。
附件:1. 沈阳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2. 南京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3. 杭州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4. 合肥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5. 厦门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6. 郑州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7. 武汉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8. 广州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9. 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10. 肇庆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11. 成都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6日
相关内容
26个法律适用要点:最高院谢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和适用研究》
本文希望通过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为完善我国建工优先权法律制度、统一适用规则创造条件,司法裁判仍应以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依据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就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提出21条修改意见
2025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及时组织业内律师展开研讨,听取建筑行业从业人士、建筑企业法务总监的意见,最终形成了《和铭律师版修改意见》,并提交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生效判决确认了发包人的欠付责任,不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继续处分、转让、免除、抵销工程款,否则,将损害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架空实际施工人制度,导致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基于此,三级法院一致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债务抵销行为对实际施工人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应当继续执行,继续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
宝业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及于涉案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在对涉案房地产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分别优先受偿。
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发布后,有人提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在审判阶段确认,执行阶段分配案款时发生了冲突,由执行庭法官解决优先受偿权问题,
随着2025年《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实施,建工诉讼中的权利冲突解决规则将更加明确,但法律实务工作者仍需在具体案件中不断探索和总结,为建工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更多实践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