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建筑工人意外身亡,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医疗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钮某某四人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建筑工人王某峰在某工地工作期间不慎摔落,在昌平医院抢救三日后医治无效死亡。王某峰所在的建筑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王某峰投了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王某峰亲属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以王某峰血管畸形、自身健康原因身亡为由拒赔。

王某峰亲属钮某等四人委托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邢万兵/李添两位律师起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号:

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6民初23650号判决

二审:北京金融法院(2024)京74民终261号判决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钮某等四人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钮某四人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4648.86元;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钮某四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理由摘录: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锋的死亡是否系意外伤害导致,进而华安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华安保险公司主张王某锋的死亡原因系由其自身疾病导致,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华安保险公司在一审中并未就王某锋死亡原因提出鉴定申请,其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单方委托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法定形式,本院不予采信。华安保险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该证  据不能证明华安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王某锋的家属送达了《尸检通知函》。王某锋的尸体已被其家属下葬,华安保险公司应当就可能的无法进行尸检承担不利后果。华安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锋死于自身疾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根据王某锋于就医前19小时存在摔倒受伤的事实,结合王某锋的入院诊断、诊疗记录、既往病史等情况认定王某锋发病原因与摔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并无不妥。

一审法院认定被保险人王某锋的死亡系因意外导致,属于保险事故,并判决保险人华安保险公司承担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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